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保障學生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益,請各處室及教職員工於辦理校務、教學、活動、競賽及各項宣導時,如涉及學生照片、影片等影像資料之蒐集、使用、公開及保存,務必審慎處理,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照片、影片公開前,請確認已取得相關同意
各處室及教職員工辦理各項業務、教學或活動,如需公開、張貼、播放或上傳涉及可識別學生個人之照片或影片,例如:
學校官方網站
學校 Facebook 等社群粉絲專頁
YouTube 頻道
校內電視牆、電子看板
紙本公告、海報、成果資料
其他公開或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之平台
請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及蒐集、利用目的,確認已完成必要之告知及同意程序;涉及未成年學生時,並應特別留意法定代理人同意等相關規範。
如校內辦理活動時,預計將學生影像作為成果展示、網站公告、粉絲專頁宣傳或其他公開用途,建議於活動前即完成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影像使用同意程序,以保障學生權益及承辦人員自身權益。
二、參加校外競賽、活動時,請留意個資授權範圍
目前參加教育局或其他機關辦理之競賽、活動,如主辦單位因成果展示、新聞發布、網站刊登、影片製作等需要使用參賽學生之姓名、照片、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通常會要求填寫相關個人資料或影像授權使用同意文件。
請各團隊及承辦人員特別留意:
主辦單位所取得之授權,原則上係針對該主辦單位所載明之蒐集及利用目的,並不當然等同授權學校另行公開使用。
因此,如學校另有蒐集、使用或公開學生照片、影片之需求,例如刊登於學校網站、Facebook 粉絲專頁或製作校內成果資料等,仍請依學校實際利用目的確認是否需要另行完成相關告知及同意程序。
三、活動結束後,個人資料不得無限期保存或任意移作他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此,各項活動、競賽或業務辦理完竣後,如相關學生個人資料已無法定保存必要,且原蒐集目的已完成,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感謝各位同仁共同配合,保障學生個人資料與隱私權益,也保障承辦及發布相關內容之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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