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宣導]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整理教師授課時常見的著作權問題,包括教材影印、課堂播放音樂或影片、遠距教學、教材上傳網路,以及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則與參考範圍。
著作權・教師授課

教師在課堂中常會使用書籍、文章、圖片、音樂、影片、動畫、軟體及出版社教材。這些利用可能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權行為,使用前應確認是否屬授課必要範圍或已取得授權。

重要提醒:本資料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拘束力;若發生爭議,仍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原資料更新日期為民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1教師授課常見的著作利用行為

重製例如影印、下載、轉貼教材。
公開演出例如課堂中播放音樂 CD。
公開上映例如課堂播放影片或 DVD。
公開傳輸例如將教材上傳網站或透過網路遠距教學。

2重製教材的合理使用

依原資料說明,學校及教師為授課目的,在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是否屬必要範圍,並沒有固定的法定數量標準,通常要看教材與課程內容是否具有直接關係,以及重製的種類、用途、質與量是否會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

較可能符合授課目的:
英文課影印一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作講義;國文課影印一篇散文作課堂解說。
較不容易主張合理使用:
與課程內容無關而單純供娛樂欣賞;或為講解少量內容卻大量影印他人作品。

3課堂播放音樂或影片

教師為授課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可以利用他人著作進行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

  • 英文課適度播放英文歌曲或外文電影片段進行教學。
  • 舞蹈課為講解現代舞,適度播放相關舞蹈片段。
  • 若純粹為娛樂,播放與授課內容無關的音樂或完整電影,則不宜直接主張授課合理使用。

4遠距教學也要限制觀看對象

遠距教學若為授課目的,也可在必要範圍內將教材提供給學生,但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避免無關人員取得教材。

建議作法:使用帳號、密碼或其他存取限制,讓教材僅提供給具有學籍或實際修習該課程的學生。

5出版社教材不要任意上傳網路

出版社提供的教學資源光碟、教學網站內容、圖表、照片、動畫、投影片、教學手冊、習題解答或試題答案等,其授權通常僅限教師備課及課堂授課使用。

將這些數位檔案另外上傳到校園網路平台、雲端硬碟或其他網路空間,可能構成「公開傳輸」。原資料提醒,公開傳輸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影響較大,可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相對有限。

6授權範圍要看清楚

著作的利用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法,依雙方約定為準;約定不明的部分,原資料提醒通常推定為未授權。

教師在課堂內使用出版社提供的投影片、教學手冊、題庫、圖檔、動畫或影片,若只是因應授課需要進行適當調整,通常較可能落在出版社原有授權範圍內。

7影印教材的參考原則

原資料附錄整理美國與香港實務標準,作為國內教師參考,並非我國法律明文的固定數量限制。

  • 指定教科書不應以影印方式代替購買。
  • 影印資料不應對已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產生市場替代效果。
  • 應由教師依授課需要自行判斷是否重製。
  • 若同一資料每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應考慮取得權利人授權。
  • 影印本宜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及影印日期,並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不要再行重製。
用途原資料附錄提供的參考範圍
教師自己使用可參考限重製 1 份,例如書籍 1 章、期刊或報紙 1 篇、短篇作品,或書籍/期刊/報紙中的 1 張圖表、圖解、繪畫、漫畫或照片。
提供課堂學生每位相關課程學生 1 份;使用比例應保持簡短。
詩附錄參考不超過 250 字。
故事或文章附錄參考不超過 2,500 字。
音樂作品附錄參考不超過作品總頁數 10%。
其他作品附錄參考不超過 2,500 字或作品總頁數 10%,以較少者為準。

8教育性多媒體教材的參考範圍

原資料附錄另整理美國教育性多媒體合理使用指南,作為教學實務參考:

素材類型附錄中的參考限制
動畫不超過 10% 或 3 分鐘,以較少者為準。
文件不超過 10% 或 1,000 字,以較少者為準。
歌曲、歌詞、音樂影帶單一音樂中不超過 10%,且不得超過 30 秒。
插圖及相片單一作家或攝影師不超過 5 張;單一編輯著作不超過 10% 或 15 張,以較少者為準。
資料庫不超過 10% 或 2,500 個欄位/儲存格,以較少者為準。
以上數量是原資料整理的國外實務與指南摘要,主要用途是提供教師參考,不應直接視為我國著作權法明文的安全比例。

9善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素材

教師製作教材時,可以優先尋找採 Creative Commons(創用 CC)授權的圖片、文字或其他素材,並依該作品標示的授權條件使用。

原資料本身採「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台灣 2.0 版,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並標示著作人姓名的條件下利用。

⭐ 教師授課著作權快速記憶

是否與授課直接相關→ 是否只用必要範圍→ 是否有限制使用對象→ 是否超出原授權→ 有疑義就先取得授權

[個資法宣導] 學校活動照片與學生個資公開使用注意事項

整理學校辦理各項事務、活動,以及拍攝、使用、公開學生照片、影片、聲音等個人資料時應注意的規定,包含影像使用同意、授權範圍、校外活動、資料保存刪除及相關法規依據。
個資保護・學生影像・校務公開

學校辦理教學、校慶、運動會、比賽、頒獎、成果發表、 戶外教育及其他校務活動時, 經常會蒐集或使用學生姓名、照片、影片、聲音及其他個人資料。 本文整理從拍攝、使用、公開、授權到後續保存與刪除的注意事項。

📷
公開以前 先確認目的、必要性及告知同意。
📄
實際使用 確認授權範圍,不超出原本目的。
🗑️
活動結束 檢查保存必要,適時停止利用或刪除。

1 先分清楚:拍攝、保存、使用與公開

學生的姓名、照片、影片、聲音、臉部特徵等, 若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學生, 都可能屬於個人資料。

蒐集/拍攝 → 保存 → 使用 → 對外公開
重要觀念:
「可以拍攝」不代表「一定可以公開」; 「可以在校內使用」也不代表可以直接放到公開網站、 Facebook、YouTube 或其他社群平台。

2 115 年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影像提醒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 115 年 1 月 20 日以中市教小字第 1150004832 號函, 重申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時, 應遵守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相關規定。

✓
學生影像、聲音及臉部特徵等, 可能屬於可識別個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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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或使用前, 應先確認是否具有教學或校務行政上的必要性。
✓
如有使用需要, 應做好事前告知及後續資料保管。
✓
涉及學生影像使用時, 應依適用規定確認並完成必要的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程序。

3 哪些公開平台要特別注意?

辦理業務、教學或活動時, 如需公開、張貼、播放或上傳可識別學生的影像, 常見平台包括:

🌐 學校官方網站
📱 Facebook 等社群粉絲專頁
▶️ YouTube 頻道
🖥️ 電視牆、電子看板
📄 紙本公告、海報、成果資料
👥 其他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的平台
建議在活動開始前就先處理。
如果活動預計會將學生影像用於成果展示、 網站公告、社群宣傳或其他公開用途, 宜事前完成必要的告知、同意與授權確認。

4 教育部 114 年資通系統個資使用指引

教育部於 114 年 2 月 4 日以臺教資通字第 1132705044 號書函, 發布「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

學校使用 Google 表單、Microsoft Forms、 Google Drive、YouTube 或其他雲端服務時, 可注意以下原則:

✓
資料最小化: 只蒐集真正需要的資料。
✓
目的限制: 不應任意超出原本蒐集目的。
✓
權限管理: 應確認表單、雲端硬碟與影音平台的分享權限。
✓
適時整理: 已無保存或公開必要的資料, 應適時停止分享、下架或刪除。

5 學校事務個資能不能公開?先看使用依據

教育部 102 年發布 「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 提供學校判斷個資能否公開的基本架構。

是否涉及個資 → 有無法規依據 → 確認蒐集目的 → 確認利用依據 → 控制公開範圍
因此,不能只用「有沒有同意書」 作為所有校務個資能否公開的唯一判斷標準, 還要考量法律依據、原始目的、 實際利用方式及必要範圍。

6 校外競賽與活動:主辦單位授權不等於學校授權

參加教育局或其他機關辦理的競賽、活動時, 主辦單位可能因成果展示、新聞發布、 網站刊登或影片製作等需求, 要求填寫學生個資或影像授權文件。

⚠️ 最容易忽略的一點

主辦單位取得的授權, 原則上是針對 該主辦單位載明的蒐集及利用目的。
並不當然代表學生也已授權學校, 可以另外把照片或影片發布到學校網站、 Facebook 或其他平台。

如果學校另有公開需求, 仍應依學校自己的實際利用目的, 確認是否已完成相關告知及同意程序。

簡單記:
「同意主辦單位使用」 ≠ 「同意學校另外公開」。

7 常見情況怎麼處理?

使用情況 建議處理方式
校內教學使用,不對外公開 應確認具有教學必要性, 並妥善保存及管理資料。
學校網站刊登活動照片 若學生可以清楚辨識, 應確認公開目的、必要性及相關使用依據。
學校 Facebook 粉絲專頁 屬公開網路平台, 可能被下載、轉貼或再次散布, 應更加審慎。
學生正面特寫+姓名+班級 可識別程度高, 應避免公開超過原本目的所需要的個資。
運動會、校慶等大型活動遠景 個人若不易辨識,風險相對較低, 但仍應評估公開必要性。
榮譽榜、得獎名單 應基於表揚、教育目的, 並僅公布必要資料。
學生違規、懲處+姓名或照片 涉及高度隱私及學生權益, 原則上不宜公開可識別資料。
老師個人 Facebook、Instagram 張貼學生照片 個人社群並非一般必要校務公開管道, 應特別審慎。

8 「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公開」

拍攝學生影像, 與後續把學生影像公開到網路, 是不同的使用情境。

例如:
家長同意孩子在運動會被拍攝, 並不當然等於已同意把孩子的正面特寫, 長期放在 Facebook、YouTube 或其他公開平台。
如果學校使用同意書, 建議清楚載明使用目的、 可能公開的平台、利用方式與範圍。

9 即使可以公開,也只公開必要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的基本原則, 是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 不應逾越特定目的所需要的範圍。

例如:
如果公布「班級+學生姓名」 已足以達成得獎表揚目的, 通常就沒有必要再同時公開地址、 電話、生日或家長姓名。
可以公開 ≠ 所有資料都可以公開。

10 活動結束後,資料不宜無限期保存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相關規定, 當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 或保存期限屆滿時, 應檢視是否仍有繼續保存、處理或利用的必要。

活動/業務完成 → 檢查保存必要 →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 停止利用或刪除
例如活動報名表、 學生名冊、個資清冊、 原始影像檔或雲端分享資料, 活動結束後都應重新檢查是否仍有保存必要。

11 老師公開學生資料前先問自己 5 個問題

① 真的需要公開嗎? 不公開是否仍然可以達成教學或行政目的?
② 可以辨識學生嗎? 照片、姓名、班級等資訊組合後, 能不能辨認出特定學生?
③ 符合原本目的嗎? 原本取得資料的目的, 是否包含現在準備進行的使用?
④ 已完成必要程序嗎? 是否已完成必要告知、 同意及授權確認?
⑤ 能不能少公開一點? 是否可以減少姓名、班級、 照片或其他資料?
只要有一項不確定:
建議先不要公開, 確認相關規定後再處理。

12 學校網站與社群平台建議做法

✓
建立學生影像拍攝及公開的告知與同意機制。
✓
清楚列出學校網站、Facebook、 YouTube、刊物等可能使用平台。
✓
建立不同意公開學生的校內提醒機制。
✓
活動紀錄優先選擇團體照、 學習情境照及成果照片。
✓
避免不必要的學生正面特寫, 同時搭配過多可識別資料。
✓
定期檢查 Google Drive、 YouTube、網站及其他平台分享權限。
✓
已失去公開必要性的照片、 影片及學生作品, 應適時停止分享或下架。

13 相關法規、函文與官方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與本文較相關的內容包括個人資料定義、 蒐集、處理、利用、目的限制及資料刪除等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可搭配個資法查閱相關定義與執行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資法施行細則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1 月 20 日
中市教小字第 1150004832 號函
重申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 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教育部
114 年 2 月 4 日
臺教資通字第 1132705044 號書函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
教育部
102 年 5 月 2 日
臺教資(四)字第 1020017090 號函
「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

⭐ 學生影像與個資公開快速判斷

是不是個資? → 為什麼要使用? → 真的有必要嗎? → 授權範圍符合嗎? → 能不能少公開? → 活動後還要保存嗎?
說明:
本文供校內個資保護、 學生影像使用及行政作業參考。 實際個案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法規、教育部及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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