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宣導] 學校活動照片與學生個資公開使用注意事項

整理學校辦理各項事務、活動,以及拍攝、使用、公開學生照片、影片、聲音等個人資料時應注意的規定,包含影像使用同意、授權範圍、校外活動、資料保存刪除及相關法規依據。
個資保護・學生影像・校務公開

學校辦理教學、校慶、運動會、比賽、頒獎、成果發表、 戶外教育及其他校務活動時, 經常會蒐集或使用學生姓名、照片、影片、聲音及其他個人資料。 本文整理從拍攝、使用、公開、授權到後續保存與刪除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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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以前 先確認目的、必要性及告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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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使用 確認授權範圍,不超出原本目的。
🗑️
活動結束 檢查保存必要,適時停止利用或刪除。

1 先分清楚:拍攝、保存、使用與公開

學生的姓名、照片、影片、聲音、臉部特徵等, 若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學生, 都可能屬於個人資料。

蒐集/拍攝 → 保存 → 使用 → 對外公開
重要觀念:
「可以拍攝」不代表「一定可以公開」; 「可以在校內使用」也不代表可以直接放到公開網站、 Facebook、YouTube 或其他社群平台。

2 115 年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影像提醒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 115 年 1 月 20 日以中市教小字第 1150004832 號函, 重申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時, 應遵守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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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影像、聲音及臉部特徵等, 可能屬於可識別個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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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或使用前, 應先確認是否具有教學或校務行政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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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使用需要, 應做好事前告知及後續資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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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學生影像使用時, 應依適用規定確認並完成必要的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程序。

3 哪些公開平台要特別注意?

辦理業務、教學或活動時, 如需公開、張貼、播放或上傳可識別學生的影像, 常見平台包括:

🌐 學校官方網站
📱 Facebook 等社群粉絲專頁
▶️ YouTube 頻道
🖥️ 電視牆、電子看板
📄 紙本公告、海報、成果資料
👥 其他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的平台
建議在活動開始前就先處理。
如果活動預計會將學生影像用於成果展示、 網站公告、社群宣傳或其他公開用途, 宜事前完成必要的告知、同意與授權確認。

4 教育部 114 年資通系統個資使用指引

教育部於 114 年 2 月 4 日以臺教資通字第 1132705044 號書函, 發布「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

學校使用 Google 表單、Microsoft Forms、 Google Drive、YouTube 或其他雲端服務時, 可注意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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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最小化: 只蒐集真正需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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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限制: 不應任意超出原本蒐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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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管理: 應確認表單、雲端硬碟與影音平台的分享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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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整理: 已無保存或公開必要的資料, 應適時停止分享、下架或刪除。

5 學校事務個資能不能公開?先看使用依據

教育部 102 年發布 「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 提供學校判斷個資能否公開的基本架構。

是否涉及個資 → 有無法規依據 → 確認蒐集目的 → 確認利用依據 → 控制公開範圍
因此,不能只用「有沒有同意書」 作為所有校務個資能否公開的唯一判斷標準, 還要考量法律依據、原始目的、 實際利用方式及必要範圍。

6 校外競賽與活動:主辦單位授權不等於學校授權

參加教育局或其他機關辦理的競賽、活動時, 主辦單位可能因成果展示、新聞發布、 網站刊登或影片製作等需求, 要求填寫學生個資或影像授權文件。

⚠️ 最容易忽略的一點

主辦單位取得的授權, 原則上是針對 該主辦單位載明的蒐集及利用目的。
並不當然代表學生也已授權學校, 可以另外把照片或影片發布到學校網站、 Facebook 或其他平台。

如果學校另有公開需求, 仍應依學校自己的實際利用目的, 確認是否已完成相關告知及同意程序。

簡單記:
「同意主辦單位使用」 ≠ 「同意學校另外公開」。

7 常見情況怎麼處理?

使用情況 建議處理方式
校內教學使用,不對外公開 應確認具有教學必要性, 並妥善保存及管理資料。
學校網站刊登活動照片 若學生可以清楚辨識, 應確認公開目的、必要性及相關使用依據。
學校 Facebook 粉絲專頁 屬公開網路平台, 可能被下載、轉貼或再次散布, 應更加審慎。
學生正面特寫+姓名+班級 可識別程度高, 應避免公開超過原本目的所需要的個資。
運動會、校慶等大型活動遠景 個人若不易辨識,風險相對較低, 但仍應評估公開必要性。
榮譽榜、得獎名單 應基於表揚、教育目的, 並僅公布必要資料。
學生違規、懲處+姓名或照片 涉及高度隱私及學生權益, 原則上不宜公開可識別資料。
老師個人 Facebook、Instagram 張貼學生照片 個人社群並非一般必要校務公開管道, 應特別審慎。

8 「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公開」

拍攝學生影像, 與後續把學生影像公開到網路, 是不同的使用情境。

例如:
家長同意孩子在運動會被拍攝, 並不當然等於已同意把孩子的正面特寫, 長期放在 Facebook、YouTube 或其他公開平台。
如果學校使用同意書, 建議清楚載明使用目的、 可能公開的平台、利用方式與範圍。

9 即使可以公開,也只公開必要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的基本原則, 是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 不應逾越特定目的所需要的範圍。

例如:
如果公布「班級+學生姓名」 已足以達成得獎表揚目的, 通常就沒有必要再同時公開地址、 電話、生日或家長姓名。
可以公開 ≠ 所有資料都可以公開。

10 活動結束後,資料不宜無限期保存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相關規定, 當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 或保存期限屆滿時, 應檢視是否仍有繼續保存、處理或利用的必要。

活動/業務完成 → 檢查保存必要 →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 停止利用或刪除
例如活動報名表、 學生名冊、個資清冊、 原始影像檔或雲端分享資料, 活動結束後都應重新檢查是否仍有保存必要。

11 老師公開學生資料前先問自己 5 個問題

① 真的需要公開嗎? 不公開是否仍然可以達成教學或行政目的?
② 可以辨識學生嗎? 照片、姓名、班級等資訊組合後, 能不能辨認出特定學生?
③ 符合原本目的嗎? 原本取得資料的目的, 是否包含現在準備進行的使用?
④ 已完成必要程序嗎? 是否已完成必要告知、 同意及授權確認?
⑤ 能不能少公開一點? 是否可以減少姓名、班級、 照片或其他資料?
只要有一項不確定:
建議先不要公開, 確認相關規定後再處理。

12 學校網站與社群平台建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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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學生影像拍攝及公開的告知與同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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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列出學校網站、Facebook、 YouTube、刊物等可能使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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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不同意公開學生的校內提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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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錄優先選擇團體照、 學習情境照及成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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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不必要的學生正面特寫, 同時搭配過多可識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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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查 Google Drive、 YouTube、網站及其他平台分享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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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去公開必要性的照片、 影片及學生作品, 應適時停止分享或下架。

13 相關法規、函文與官方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與本文較相關的內容包括個人資料定義、 蒐集、處理、利用、目的限制及資料刪除等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可搭配個資法查閱相關定義與執行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資法施行細則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1 月 20 日
中市教小字第 1150004832 號函
重申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 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教育部
114 年 2 月 4 日
臺教資通字第 1132705044 號書函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
教育部
102 年 5 月 2 日
臺教資(四)字第 1020017090 號函
「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

⭐ 學生影像與個資公開快速判斷

是不是個資? → 為什麼要使用? → 真的有必要嗎? → 授權範圍符合嗎? → 能不能少公開? → 活動後還要保存嗎?
說明:
本文供校內個資保護、 學生影像使用及行政作業參考。 實際個案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法規、教育部及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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