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教學、校慶、運動會、比賽、頒獎、成果發表、 戶外教育及其他校務活動時, 經常會蒐集或使用學生姓名、照片、影片、聲音及其他個人資料。 本文整理從拍攝、使用、公開、授權到後續保存與刪除的注意事項。
1 先分清楚:拍攝、保存、使用與公開
學生的姓名、照片、影片、聲音、臉部特徵等, 若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學生, 都可能屬於個人資料。
「可以拍攝」不代表「一定可以公開」; 「可以在校內使用」也不代表可以直接放到公開網站、 Facebook、YouTube 或其他社群平台。
2 115 年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影像提醒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於 115 年 1 月 20 日以中市教小字第 1150004832 號函, 重申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時, 應遵守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相關規定。
3 哪些公開平台要特別注意?
辦理業務、教學或活動時, 如需公開、張貼、播放或上傳可識別學生的影像, 常見平台包括:
如果活動預計會將學生影像用於成果展示、 網站公告、社群宣傳或其他公開用途, 宜事前完成必要的告知、同意與授權確認。
4 教育部 114 年資通系統個資使用指引
教育部於 114 年 2 月 4 日以臺教資通字第 1132705044 號書函, 發布「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
學校使用 Google 表單、Microsoft Forms、 Google Drive、YouTube 或其他雲端服務時, 可注意以下原則:
5 學校事務個資能不能公開?先看使用依據
教育部 102 年發布 「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 提供學校判斷個資能否公開的基本架構。
6 校外競賽與活動:主辦單位授權不等於學校授權
參加教育局或其他機關辦理的競賽、活動時, 主辦單位可能因成果展示、新聞發布、 網站刊登或影片製作等需求, 要求填寫學生個資或影像授權文件。
主辦單位取得的授權, 原則上是針對 該主辦單位載明的蒐集及利用目的。
並不當然代表學生也已授權學校, 可以另外把照片或影片發布到學校網站、 Facebook 或其他平台。
如果學校另有公開需求, 仍應依學校自己的實際利用目的, 確認是否已完成相關告知及同意程序。
「同意主辦單位使用」 ≠ 「同意學校另外公開」。
7 常見情況怎麼處理?
| 使用情況 | 建議處理方式 |
|---|---|
| 校內教學使用,不對外公開 | 應確認具有教學必要性, 並妥善保存及管理資料。 |
| 學校網站刊登活動照片 | 若學生可以清楚辨識, 應確認公開目的、必要性及相關使用依據。 |
| 學校 Facebook 粉絲專頁 | 屬公開網路平台, 可能被下載、轉貼或再次散布, 應更加審慎。 |
| 學生正面特寫+姓名+班級 | 可識別程度高, 應避免公開超過原本目的所需要的個資。 |
| 運動會、校慶等大型活動遠景 | 個人若不易辨識,風險相對較低, 但仍應評估公開必要性。 |
| 榮譽榜、得獎名單 | 應基於表揚、教育目的, 並僅公布必要資料。 |
| 學生違規、懲處+姓名或照片 | 涉及高度隱私及學生權益, 原則上不宜公開可識別資料。 |
| 老師個人 Facebook、Instagram 張貼學生照片 | 個人社群並非一般必要校務公開管道, 應特別審慎。 |
8 「同意拍攝」不等於「同意公開」
拍攝學生影像, 與後續把學生影像公開到網路, 是不同的使用情境。
家長同意孩子在運動會被拍攝, 並不當然等於已同意把孩子的正面特寫, 長期放在 Facebook、YouTube 或其他公開平台。
9 即使可以公開,也只公開必要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的基本原則, 是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 不應逾越特定目的所需要的範圍。
如果公布「班級+學生姓名」 已足以達成得獎表揚目的, 通常就沒有必要再同時公開地址、 電話、生日或家長姓名。
10 活動結束後,資料不宜無限期保存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相關規定, 當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 或保存期限屆滿時, 應檢視是否仍有繼續保存、處理或利用的必要。
11 老師公開學生資料前先問自己 5 個問題
建議先不要公開, 確認相關規定後再處理。
12 學校網站與社群平台建議做法
13 相關法規、函文與官方資料
115 年 1 月 20 日
中市教小字第 1150004832 號函
重申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 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114 年 2 月 4 日
臺教資通字第 1132705044 號書函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
102 年 5 月 2 日
臺教資(四)字第 1020017090 號函
「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說明」
⭐ 學生影像與個資公開快速判斷
本文供校內個資保護、 學生影像使用及行政作業參考。 實際個案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法規、教育部及主管機關最新函釋辦理。